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楊鎭鴻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鎭鴻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聲請人於109年4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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