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陳思忠 被告 陳慶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陳慶榮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489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