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聲請人丙○○
乙○○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直系血親丙○○、蘇乙○○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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