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林俊全
林旭諒 林富省 林瑩銓 林垣熀 林賢壽 林柏瑋 林柏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瑞春 、 陳鳳嬌 、 李清富 間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叁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