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志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書影本。
二、經查:被告王志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101年4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經本院訊問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先後自101年9月11日、101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王志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罪證明確,業經本院於10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在案,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既經判處重刑,客觀上以逃匿規避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亦隨之提升,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本件倘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保全後續之審理及執行,再審酌被告所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對社會治安危害之程度甚大,被告於本案行為分工中居於臺灣地區首謀策劃之角色,併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等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故本院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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