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東簡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文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鴻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所載:「現場照片2張」,應更正為:「現場照片4張」;並補充證據:「刑案現場測繪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本院電話記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二、核被告陳鴻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隨意破壞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意識,嗣後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後態度、犯罪之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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