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住新竹縣湖口鄉新○○○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陳錦興 住新竹縣湖口鄉新○○○區○○○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