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
黃銘照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