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4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鐘淑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3,856元,該裁定已於96年5月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