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命第三人負擔無益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68號抗?告人甲○○
丙○○○相對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相對人負擔無益訴訟之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96年4月25日96年度聲字第968號事件,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