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上訴人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 律師上訴人被告丙○○
甲○○戊○○前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