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珮琦 律師
趙國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