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於民國97年5月20日訊問被告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同日將其收押,茲經訊問被告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湯國杰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