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秋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份補充「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子惠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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