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結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9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結常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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