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
359號、第360號被告 陳宏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232公克),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及棕褐色細結晶各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232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85773號、98年9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84586號毒品鑑定書2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偵查卷第42頁、98年度毒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39頁),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75號、第4805號、第4889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35
9號、第360號、第361號、第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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