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453號上訴人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8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