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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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 金上重更 (二)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現暫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芳玉 律師
謝幸伶 律師 劉姿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92號,中華民國88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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