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更(一)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耀增 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晃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程威銘 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高浩培 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壬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巍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訴人即被告 楊勝傑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睿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李嘉苓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宋柏勳 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