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3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惠英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千羽   住桃園市○鎮區○○街○○巷○號
       吳幸珍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4樓
       吳幸玲   住宜蘭縣○○市○○○路○○○○○號10
       吳幸秋   住桃園市○○區○○○路○○號
           居桃園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05,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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