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3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惠英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千羽 住桃園市○鎮區○○街○○巷○號
吳幸珍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4樓
吳幸玲 住宜蘭縣○○市○○○路○○○○○號10
吳幸秋 住桃園市○○區○○○路○○號
居桃園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05,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