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輝榮具保人鄭鴻章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保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輝榮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經具保人鄭鴻章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刑保字第八六00一三六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佐。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訴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目的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如被告業經判決確定,並已到案執行,則訴訟程序即已終結,應認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是被告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如已緝獲到案,法院應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抗字第四0六六號裁定可資參照。查被告廖輝榮所涉上開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依法傳拘到案執行無著,此有郵務送達證書及拘票附於執行卷可稽,而本件被告 廖輝榮業 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即因本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及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查詢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之保證金,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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