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桃簡字第35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黃裕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