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蕭 玉蓮 即均安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均安土木包工業蕭│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98年12月31日│24,500元│NW一九一五九一│││1│玉蓮│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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