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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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法律適用之準據法,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5年間,因(1)詐欺案件,於95年6月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95年度簡字第1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復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5年10月12日經臺南地院95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3)又因竊盜案件,於95年11月24日經臺南地院95年度易字第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4)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98年12月9日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4罪經定應執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5)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7年10月28日經臺南地院97年度訴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5罪合併執刑。受刑人於97年9月23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月1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
9月23日法矯字第0999041004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81號函及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