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甲○○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38,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