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