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4年度婚字第140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NGUYE
原住越南同
一組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