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28號聲請人鈞政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鳳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鈞政工程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96年4月10日│8,272元│TP一一0七五八│││1│司甲○○│中壢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