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貳肆公克,含塑膠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96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24公克,含塑膠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24公克,含塑膠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結果,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局之96年6月21日管檢字第096000614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綜前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