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奕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其中關於被告邱奕樺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奕樺因毀損案件,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同日以102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因告訴人 黃楚棊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卷附之103年4月17日撤回告訴聲請狀可查(見本院審交訴卷第107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2年12月19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子文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