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518號債權人 許高維 債務人異想風影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秋燕 債務人 翁文信
一、債務人異想風影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翁文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佰 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異想風影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編號:HA0000000之支票,票面金額為新台幣15萬元,非債權人所聲明之新台幣150萬元,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