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字第2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