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哲成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9月30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劉黃素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