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296號
原   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月帳單資料查詢
、消費暨繳款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
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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