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8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載明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
法律關係(依據票據請求權或借款返還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