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丙○○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5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
於同年月12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