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之如下:查被告駕
駛小貨車裝載貨物停車時,未將引擎熄火拉緊手煞車,亦未
將排檔放入停車檔,致小貨車滑行肇事,其過失非輕,應酌
予從重量處。
二、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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