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3年度執字第
7699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
以97年度執字第5687號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已就聲請人請求
之債權64085元及自8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萬分之
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97
年度東簡字第148號受理在案,爰聲請停止執行。
三、經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5687號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3年
度執字第7699號債權憑證,所據之執行名義為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82年度促字第15291號支付命令。再調閱本院97年度東
簡字第148號卷,聲請人係以相對人以本院83年度促字第132
號支付命令對聲請人主張債權,遂以債權係遭人偽造文書產
生為由,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查,聲請人
僅得以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始得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茲聲請人係對於執行名義所據之請求權提起確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聲請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故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
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同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