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9
9年度司促字第1305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
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99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