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
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99年度
板簡字第1049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
第804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
99年度板簡字第956號),並援以聲請就本院99年度司執字
第804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
度板簡字第95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
,該聲請案亦經本院以99年度板聲字第66號裁定准予停止執
行在案,此經本院調取相關事件卷宗互核無訛。因認尚無重
複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