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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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政男 住臺北市○○區○○○路○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