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七田真超右腦開發托兒所
法定代理人  陳秀柱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上訢費用,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9月26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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