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元,原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10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10月12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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