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