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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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8號原告 熊吉祥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進鴻 訴訟代理人 羅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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