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42號原告文豪被告祥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康翠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