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 陳世明 相對人 張淑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訴字第九八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五年一月四日及一0五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 曾德威 曾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中作證,然所證內容不實;又相對人(即原告)於民國105年2月15日追加備位聲明時,未經聲請人同意。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