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127號原告威瑞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7,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欠2,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