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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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123號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原告僅繳納13,000元,尚欠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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