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黃世昌